1、什么是個人所得稅?
答: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稅務部門根據稅法規定針對個人收入征收的一種稅。企業員工取得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過節福利以及發放的各種實物福利,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單位發放工資時為什么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答: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職工取得工資、獎金等各類收入應繳納得個稅由發放單位代扣代繳。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稅務管理機關有權處罰發放單位并加收滯納金。
3、員工取得的收入應繳納的稅款是如何計算的?
答: 員工收入按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當月取得的所有收入總額(含發放的實物)扣除3500元免征額和工資單中代扣的社會保險、公積金以及發放的獨生子女費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即應繳稅收入)。個人所得稅稅率由3%到45%共七級,其中:應納稅所得額1500元以內的部分稅率為3%,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超過8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45%。
舉例:比如某員工**年**月應發工資獎金合計8000元,其中代扣養老保險和公積金共計2000元,發放的工資中含獨生子女費5元。該職工當月應納稅所得額=8000(收入)-2000(代扣保險公積金)-5(獨生子女費)-3500(扣除費用)=2495元,應繳稅款=1500×3%+995×10%=144.5元。
4、為什么每月發放工資時代扣了個稅,到年終還補扣稅?
答:出現補扣稅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是代扣個稅時,只是發放工資時扣了稅,而發放的部分獎金或者其他補貼(如煤、電、氣補貼或實物福利)沒有扣稅。
二是利用國家政策為職工節稅,平時只是暫扣稅。為避免月度間收入波動較大造成多繳稅(比如,某月收入5000元可能不用交稅,而次月由于集中發放某種獎金收入達到15000元繳納稅金又比較多,如果2個月平均計算則可少繳稅),稅法規定煤礦企業職工可以采取按年度總收入平均到12個月再計算個稅。如果平時發放工資獎金時都據實扣稅,則到全年通算時有可能出現多繳稅,而平時稅款已上繳稅務局,無法退稅。為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為職工節稅,企業在平時月度扣稅時暫按低稅率扣稅,因此出現年底通算補扣稅款的情況。
5、全年一次性獎金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企業向員工發放的年終加薪、年薪和績效工資等一次性獎勵。員工取得一次性獎金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收入計算繳納個稅,按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后的平均金額確定稅率。該政策可降低一次性獎金的個稅,但一年只能使用一次。煤礦企業員工享受年度總收入平均到12個月計算個稅的政策后,不再享受一次性獎金政策。
6、什么情況下需要個人自行申報納稅?
答:全年收入超過12萬元和在兩個以上單位領取收入的職工,即使平時財務部門代扣了個稅,在次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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