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法規定,各部門經濟活動分析質量,總計10分,分為到會情況、分析時效、分析質量、落實情況四個部分,實行月度考核,季度總結評比。凡季度平均考核成績在8分及以上者,給予表揚;成績在5分及以下者,每分處罰部門責任人500元并予以通報批評。
與修訂前相比,該制度將能夠保障經濟活動分析質量,避免經濟活動分析流于形式、參與部門敷衍了事等弊端,為及時解決經濟活動中存在問題,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提供了依據。
(馬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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