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 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能源局印發《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辦法自2018 年4 月27 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印發的《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安監總煤裝〔2011〕第162 號) 同時廢止。
辦法要求,井工煤礦(包括新建礦井、改擴建礦井、資源整合礦井、生產礦井等)、鑒定機構(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的管理工作。各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的監管監察工作。煤礦企業將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按年度匯總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辦法明確了礦井瓦斯等級劃分。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應當以獨立生產系統的礦井為單位。礦井瓦斯等級應當依據實際測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實測的突出危險性參數等確定。礦井瓦斯等級劃分為低瓦斯礦井、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礦井。(摘自《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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