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切實防范災害性天氣、重大水害等重大威脅引發的事故災難,提高礦井安全應急處置水平,花園煤礦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出臺了《緊急情況停產撤人制度》。
該制度明確指出,礦值班領導和礦調度人員值班期間,接到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報警或基層區隊、安監員、瓦斯檢查員和汛期地面巡視員等匯報時,凡涉及降雨藍色預警、強雷電及強風暴天氣、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業地點發現透水預兆、供電系統故障、主要通風機故障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出現不明情況的報警、煤層自燃發火、有害氣體指標超限、發現明火、井下工作地點瓦斯濃度超過規定、采掘工作面有冒頂預兆、預測預警信息超過臨界值或出現沖擊危險預兆等險情之一的情況發生時,不需請示,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先撤離作業人員,再分析險情原因。同時,該制度詳細說明了當緊急情況發生時,在停產撤人期間各相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職能及流程,并將警報解除及其工作恢復涵蓋在制度中。并明確指出,在停產撤人過程中,不能正確行使停產撤人制度的相關部門或責任人,將給予嚴厲的責任追究。
該制度的出臺,旨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好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進一步提高了礦井安全應急處置水平,做到了風險預控,超前防范,使得該礦安全應急處置水平更上一個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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