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運河煤礦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在該礦正式實施,通過完善規范安全生產警示、約談保障機制的建設,深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使約談、問責產生“利劍懸頭、芒刺在背”的緊迫感、威懾力,控制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安全警示、約談不僅是一種問責方式,更是對工作的提醒,此舉充分體現了‘四自’管理的核心理念,通過有效的約談手段,既能起到治療作用,也能起到預防作用。”該礦礦長詹召偉介紹道。該項制度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礦對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未及時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隱患的人員或單位,要求其對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并承擔相應責任。
該項制度要求,礦長、副礦長、生產職能部室負責人、生產輔助區隊負責人、生產輔助區隊副職、班組長逐級對出現“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發生僥幸事件的;井上下施工地點安全管理混亂,無可靠安全保障措施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長期停滯不前,或出現嚴重滑坡現象的;規程、措施貫徹不到位,執行不力,造成事故或影響正常安全生產的;‘五好區隊六好班組’建設中連續兩次排名最后的,及類似問題重復出現的”等十種行為,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進行約談,聽取被約談人對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和吸取教訓的認識,對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原因,加強基層基礎管理工作情況,包括機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檢查、隱患的整改、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改進措施、整改時限及整改責任落實等情況。
該礦把約談放到問責的前面,將約談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通過面對面交談、針對性的提醒和幫扶,把結果考核和過程控制相結合,有效確保了各項任務開展“措施不虛、方向不偏、任務不空”。
▇運河煤礦 單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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