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于印發《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建設完善基本規范(試行)》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1〕33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規范和推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范(試行)》,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落實,確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礦都要完成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礦全部完成“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附件: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建設完善基本規范(試行)
一、總 則
1.為規范和促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標準,制定本規范。
2.本規范適用于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及檢查驗收工作。
3.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以下簡稱“六大系統”)是指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所有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建設完善“六大系統”,達到“系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的要求。
4.煤礦企業是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第一責任人。煤礦企業要落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分管部門,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制度,組織做好“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5.地方各級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日常監管。駐地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監察執法。
二、監測監控系統基本要求
6.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監測監控系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濃度、溫度、風速等的動態監控。
7.煤礦安裝的監測監控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測監控系統各配套設備應與安全標志證書中所列產品一致。
8.甲烷、饋電、設備開停、風壓、風速、一氧化碳、煙霧、溫度、風門、風筒等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地點和位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要求。監測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要裝備2套主機,1套使用、1套備用,確保系統24小時不間斷運行。
9.煤礦企業應按規定對傳感器定期調校,保證監測數據準確可靠。
10.監測監控系統在瓦斯超限后應能迅速自動切斷被控設備的電源,并保持閉鎖狀態。
11.監測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在礦井調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確保及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12.監測監控系統應能對緊急避險設施內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濃度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
三、人員定位系統基本要求
13.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規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應優先選擇技術先進、性能穩定、定位精度高的產品,并做好系統維護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14.安裝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時,應按規定設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確保準確掌握井下人員動態分布情況和采掘工作面人員數量。礦井人員定位系統必須滿足《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關設備應符合相應的標準。
1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設備)。
16.礦井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均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制區域的要求;巷道分支處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礦緊急避險設施入口和出口應分別設置人員定位系統分站,對出、入緊急避險設施的人員進行實時監測。
18.礦井調度室應設人員定位系統地面中心站,配備顯示設備,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
四、緊急避險系統基本要求
19.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5號)建設完善緊急避險系統。
20.緊急避險系統應與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互連接,在緊急避險系統安全防護功能基礎上,依靠其他避險系統的支持,提升緊急避險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
21.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動力供應、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條件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小時。
22.緊急避險設施的容量應滿足服務區域所有人員緊急避險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并按規定留有一定的備用系數。
23.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要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緊急避險設施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
24.緊急避險系統應隨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緊急避險設施、配套系統、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
25.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可移動式救生艙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五、壓風自救系統基本要求
26.煤礦企業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建立壓風系統的基礎上,必須滿足在災變期間能夠向所有采掘作業地點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壓風自救系統。
27.空氣壓縮機應設置在地面。對深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面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2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但不得選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
28.壓風自救系統的管路規格應按礦井需風量、供風距離、阻力損失等參數計算確定,但主管路直徑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徑不小于50毫米。
29.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均應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間隔不大于
30.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在距采掘工作面25~
31.主送氣管路應裝集水放水器。在供氣管路與自救裝置連接處,要加裝開關和汽水分離器。壓風自救系統閥門應安裝齊全,閥門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證系統正常使用。
32.壓風自救裝置應符合《礦井壓風自救裝置技術條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33.壓風自救裝置應具有減壓、節流、消噪聲、過濾和開關等功能,零部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不得存在無風、漏風或自救袋破損長度超過5毫米的現象。
34.壓風自救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避災人員在使用壓風自救裝置時,應感到舒適、無刺痛和壓迫感。壓風自救系統適用的壓風管道供氣壓力為0.3~0.7兆帕;在0.3兆帕壓力時,壓風自救裝置的供氣量應在100~
35.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設置在寬敞、支護良好、水溝蓋板齊全、沒有雜物堆的人行道側,人行道寬度應保持在
36.壓風管路應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并設置供氣閥門,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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